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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承担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0 10:09:2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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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权利和义务,对于那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者是建筑施工企业出借建筑企业资质由他人来承揽工程所形成的纠纷,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和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及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人依据过错来对外分别承担责任。 四、诉讼中判决项目经理独立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诉讼中有时原告仅起诉项目经理本人,有时起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两个被告。依据刚才我们分析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权利义务,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责任,但在诉讼法上有一种叫做自认的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愿意承担责任,我认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其可以放弃权利,也可以为自己设定债务。既然其认可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完全可以据此予以判决其承担责任。但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应注意全面阐述、明确告知被告其权利义务及诉讼后果,然后根据被告愿意承担败诉后果的意思表示,来判决其承担责任,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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